人民政协的性质、组成、职能,以及政协界别和委员的活动方式,始终遵循民主原则,是最具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的主要载体和实践形式。这种民主是以“容、融、和、合”为特点的中华和合文化,在人民政协文化中的继承与发扬,而且中国政治的最高境界“和”这种文化渊源直接为人民政协的酝酿并最终确立、具体运行及其目标追求提供着基本的特质规范。由此可见,政协文化除具有政治性、民族性、时代性、包容性、多样性等特征外,和谐性也是政协文化的最显著特征,不仅体现在政协组织构成的和谐广泛性,也贯穿于政协三大职能之中,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文化基础。
委员构成保证组织和谐。人民政协的组织构成,既不同于构成单一的政党组织,也与人大在组成形式上有明显的区别。政协的组织构成主体,涵盖8个民主党派、56个民族、5大宗教、34个界别代表人士的大团结,成为唯一一个以界别代表的身份参加协商、履行职责的政治力量,具有组织上最为广泛的代表性和政治上最大限度的包容性,实现了组织构成上的兼容与和谐。
同时,正是由于政协委员的界别代表性,也就意味着他们不代表全体人民群众共同的利益,他们是本界别参与民主政治的代言人。即每位政协委员的背后,都有一个庞大的他所联系的社会群体,他们代表着的是这部分群体的利益。因此,作为履行政协职能主体的政协委员,是在包容和尊重的基础上通过民主协商做出决策,可以有效地化解现代化发展和社会转型期产生的各种社会矛盾,避免因不同价值诉求而发生的价值冲突,保障每一个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促进社会进步、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所以说,参加人民政协的各个界别、各位委员秉持平等、体谅和互相尊重的精神,共商国是,通过民主的、平等的、真诚的协商,在广泛参与的基础上扩大和寻求共识,努力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正是和谐文化在人民政协的继承与发扬。
政协委员作为界别的代言人,界别是政协委员履职的载体。政协委员发挥主体作用,从根本上说就是发挥委员的界别作用。因此,提升政协委员界别意识,使政协委员从“单位代表”走上“界别代表”,从“广泛代表”回归“界别代表”,努力使自己代表和反映特定群体中大多数人的愿望和利益,从自己所代表的界别,所熟悉的行业、领域、部门出发,“各说各家”,“兼说大家”,积极参政议政,保持自己在本界别的代表性和影响力,促进参与各方讲实话、说真话、道心里话,特别是敢于提出不同意见,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才能推进政协文化更加和谐。
政治协商体现民主和谐。协商是各利益主体通过共同商量、相互沟通、交换意见,以寻求共识、达成协议、协调行动的途径。人民政协的首要职能就是政治协商,带有明显的民主和谐性。
无论是在人民政协内部,还是在处理与党委、人大、政府的关系中,人民政协总是遵循达成共识的原则,采取协调、协作、协商、协和、协力等融通方式,使协商各方不强加观点,不强迫命令,通过理解体谅、退让妥协、求同存异,在关切和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取得共赢??杉?,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与民主不仅使协商过程与方式的和谐,更展现出民主协商结果的和谐性。
世界范围看,民主政治的形式分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以竞选为代表的竞争性民主制度,主要优点在于表达和选择的相对充分,但其缺点是有强化差别,扩大分歧的效能,作为竞选结果还经常出现“赢家通吃”现象,造成整个社会发展的不和谐。而我国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前提与基础是,参与各方的平等地位,协商的内容是寻求利益的交集,寻求最大“公约数”,协商的作用在于照顾各方利益,促进共同利益形成和实现。历史经验表明,竞争性的制度安排实际上并不适合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政治协商才是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主要特色,是当代中国政治文明的一个显著标志,是协调民主、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人民政协坚持民主协商参与主体的平等性,政协组织成员虽然具有价值诉求的多样化特征,最大限度地吸收了社会各方面、各阶层的意见和诉求,但任何党派和个人,都不能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的特点,实际展现政治协商的民主与和谐。
民主监督期求执政和谐。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我国政治运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又是人民行使监督权力的重要形式。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无产阶级政党掌握政权后也不例外。人民政协既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又不是一般的人民团体,但却既是自上而下传递国家意志的重要渠道,又是自下而上表达社会民意的重要桥梁。这种“亦官亦民”的特殊地位,使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独特的纽带作用,利于协调各阶层利益关系、整合不同群体的思想观念,对党和政府的执政行为实行民主监督,促进党派和谐、党政和谐、社会和谐。
所以说,政协民主监督能够促进党政机关改进工作,防止和消除腐败现象,促进廉政建设;政协民主监督体现的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监督,有利于党和政府听到来自不同方面的意见,能够了解到其他渠道难以掌握的社情民意,能够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充分把各界群众的要求和意见反映出来,促进执政决策更加科学。
政协民主监督的核心在于民主,政协的监督被界定为“民主”监督,就鲜明地反映了其本质特征。周恩来同志曾经说过:“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实际上是扩大民主?!闭裰骷喽街澳艿那炕?,实际上也是扩大民主,广开言路,让各界人士、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建议和批评充分地反映出来,促进党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工作的改进。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这种协商和监督,“对发扬民主、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大意义?!闭裰骷喽降闹澳苈男惺枪菇ㄉ缁岷托?、执政和谐的必然要求。
和谐社会,必然是个法制社会。但没有制约,有法不依,违法办案办事,仍然达不到和谐的目的。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既可以是代表各界群众利益诉求的政协委员对政府职能部门的民主监督,又可以是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民主监督。但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不同于西方政党之间的对抗性和排他性,更不是“权力分割”和“权力制衡”,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和稳定多党合作格局,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维护改革、开放、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既是对党政部门执政合法性的监督,又是其执政执法合理性的监督,具有更宽广的监督范围、领域和内涵,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要关注民生反映民意,千方百计增加和谐因素,千方百计化解和减少不和谐因素,在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上发挥作用,使执政科学与和谐。
所以说,党委政府要增强民主监督意识,优化民主监督环境,更加自觉地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更加虚心地采纳政协的监督意见,更加主动地推进政协的民主监督;同时,人民政协要切实增强监督意识,提高监督能力,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制度,务求监督实效,对一些重大协商议题,要注重专题督查,跟踪落实,促进协商成果转化,使政协文化建设更加和谐,民主监督下的执政过程更加和谐。
参政议政推进决策和谐。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人民政协参政不行政,献策不决策,立言不立法,靠的不是权力影响力,而是一种以人格力量为支撑的非权力影响力。因此,政协委员所树立参政为民的理念,要以人民的呼声和要求作为履行职能的依据,围绕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社会动态,倾听群众呼声,把关注民生、体察民情,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参政议政职能履行,促进党政部门决策和谐。
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很多有利条件,但也还存在许多制约甚至严重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利因素。比如,由于社会变革而形成的利益群体和利益诉求不断增加;价值观念多样化深入发展,社会控制和社会管理水平不高;干群矛盾还一定程度存在等。因此,通过党委政府“交题”、党政领导“点题”、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献题”和社会“征题”,提高参政议政的层次与水平。只要政协委员具有民生情怀,切实做到为民不言烦、为民不言累、为民不言足;要有民主品质,勇于“参政”,敢于“议政”,政协参政议政职能的发挥促使党政决策更加科学与和谐。
通过会议、提案、调研视察报告以及政协信息等形式,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为党委、政府了解民情,收集民意,集中民智,集思广益,进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促使政府各项决策和谐。通过广大政协委员所联系的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宣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的伟大成就,宣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美好前景,实事求是地让群众了解我们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党和政府为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所采取的措施,把广大群众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统一到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上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稳定、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人民政协文化是一个承认差异、承认矛盾,既不激化矛盾,也不回避矛盾,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的文化;是讲求和以处众、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共存、协调并进,思维路径是求和,工作方法是协调,工作态度是和气,工作关系是合作,工作氛围是和睦,工作目标是实现政通人和的文化。它始终洋溢着和谐,和谐性是政协文化贯穿始终的显著特征。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弘扬政协文化中的和谐要素,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积聚各方面的人才和智慧,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实现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最高目标。